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时间:2012-09-02 16:15:30  作者:郭永军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2

概念: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二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二的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对组织者应当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此外,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组织对象是未成年人,或者当时并不知道组织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后来发现是未成年人,而仍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则也认定为此罪的故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首先,组织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即组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其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即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因此,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不能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而只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才符合此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郭永军律师

13839986536

执业机构: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开封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取保候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郭永军律师 > 郭永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