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争议点评
甲、乙、丙三原告因经济纠纷先后向A法院诉讼同一被告人,原告甲首先提请A法院查封被告人财产,其他两名原告乙和丙没有提请法院查封同一被告人财产。之后,原告丁就同一被告人向B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请B法院查封了同一被告人的同一财产,A法院在本法院三原告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时,对被告人被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将所有拍卖款在三者之间进行了分配,没有余款,事后,B法案向A法院提出执行议异,认为A法院分配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不该将执行款分配乙和丙两位没有采取查封措施的原告,侵犯了原告丁的利益,请问,A法院对拍卖款处理的做法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请各位法律界的高人指教点评,谢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3-01-01-状态:未解决]
郭永军律师的解答:
合理
财产不能被重复查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