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1月6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第二十四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改革中对于华侨土地财产之处理事项,本办法已有规定者,遵照本办法规定处理之;本办法未有规定者,遵... 查看全文>>
国务院同意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现将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港澳同胞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 查看全文>>
国务院同意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现将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主义改... 查看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 查看全文>>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处理好解放初期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扩大爱国统一战线,... 查看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