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浪刑事律师生产、销售劣药罪 大浪刑事律师邹立洪律师

时间:2012-11-22 19:43:46  作者:邹立洪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生产、销售劣药罪,13713662788邹立洪律师,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劣药是指:(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2)超过有效期的;(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一为假药,一为劣药;二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

根据刑法第142、150条的规定,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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