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刑事律师 票据诈骗罪刑事律师 看守所律师会见

时间:2012-12-05 11:34:01  作者:邹立洪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票据诈骗案定罪量刑标准- 深圳刑事律师邹立洪律师13713662788  ,0755-33101286;QQ号码;578207175犯罪问题在线解答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邹律师联系方式:13713662788  ,0755-33101286;QQ号码;578207175

主办龙华地区龙城派出所、上塘派出所、龙华派出所、大浪派出所、油松派出所、民治派出所、观澜派出所、福民派出所、松元派出所、牛湖派出所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 邹立洪律师的网站为http://www.law668.com , 有困难,找律师!--邹律师携其团队将以忠诚的职业精神与专业的法律技能竭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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