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2-12-17 14:28:33  作者:邹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民事侵权的责任构成 , 邹律师联系方式:13713662788  ,0755-33101286;QQ号码;578207175 ,侵权责任法在民事侵权的责任构成方面,引用了原有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归责原则,并以立法的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典型的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该条款同时还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一旦发生民事侵权,被侵权人有权依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的法律规定要求有过错或者推定有过错的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举证责任由行为人承担,也就是我们经常谈到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时,被侵权人方可主张其民事权利,若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邹律师联系方式:13713662788  ,0755-33101286;QQ号码;57820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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