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纠纷诉讼律师 二手房纠纷咨询律师

时间:2013-07-24 10:59:07  作者:邹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二手房纠纷律师咨询,邹律师联系方式:13713662788、0755-33101286 QQ号码:578207175 , 邹律师网站;http://www.law668.com , 邹律师提示:找律师,请聘请您信得过的正规律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二手房交易也日益红火,二手房交易牵涉银行贷款、担保公司赎楼,公证委托等一些列负责的经济法律问,发生纠纷,应尽早咨询专业人士。

1、权属审查
二手房买卖业务,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并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共有财产审查
共有二手房,应当审查有无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4、权利限制审查
应当审查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有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情况。
5、他项权利设置审查
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要审查有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6、优先购买权审查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应当审查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应合理提示买受人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审查二手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7)列入动拆迁范围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8、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
委托人,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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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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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招标投标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商帐追收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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