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 故意伤害罪看守所会见律师 邹立洪律师

时间:2015-07-23 09:30:29  作者:邹立洪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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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深圳欠款纠纷律师事务所:邹立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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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普罗米修龙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招标投标 罪与非罪 取保候审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商帐追收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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