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劳动律师

时间:2016-08-10 23:19:1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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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草案规定,用人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包括周玉清在内的多位常委委员认为,草案应该明确用人单位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周玉清说,事实上,1950年出台的工会法即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工会有与用人单位协商谈判、缔结集体契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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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连宁委员表示,如果工会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企业今后和任何一个职工个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均不能低于集体合同。

  但他发现,劳动合同法草案凡是提到集体合同的地方总是一笔带过,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非常简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04年1月颁布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但李明豫委员在调研和执法检查中发现,规定比较原则,刚性不够,集体合同的签订率普遍比较低,而且责任多在用人单位。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丁华则建议,草案应增加有关企业裁员时须平等协商的有关内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或不足5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一些常委委员认为,草案应该明确建立一个由政府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和劳动者代表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对遏制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的势头、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国有74.5%的地(市)和59.8%的县(市)都已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

  但信春鹰委员指出,10年内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增加了3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三方机制无法落到实处,也无法有效地起到调节劳资关系的作用。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专家指出,劳动者应当合法、合理提出仲裁请求,特别是在当前新旧劳动法规衔接的阶段,尤需弄清合同期限、诉讼请求、法律依据等内容,避免以下三处法律误读。

    误读之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就一定有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不少劳动者可能忽视这一规定的两个前提:一是合同终止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应当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此外,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误读之二是未签合同就一定有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目前还未签合同,就都有权得到两倍工资。专家指出,这一条款生效的前提有二:一是劳动者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二是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

    误读之三是劳动争议的一切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上海市民王某在离职后诉诸劳动仲裁部门称,原单位老板曾口头承诺“名义上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在每年年末会另外支付2万元工资”,但“2万元工资”并未兑现,而单位辩称双方不存在另外支付2万元的约定。在审理中,仲裁部门只查实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工资8000元”,而王某无法提供单位承诺支付2万元的证据,因此王某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专家指出,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归用人单位,是指解除劳动关系、未按合同支付报酬等情形,而劳动者提出其余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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