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27 09:42:1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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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67条。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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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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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上调幅度过大,会不会给企业带来压力?“较大幅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短期看,会对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有一定影响,使其盈利水平有所降低,但从长远看,有利于推动深圳的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最低工资的调整还有利于促进深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促进“深圳质量”建设,也有利于调动低收入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企业更快发展,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最低工资虽逐年上调,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深圳最低工资占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在不断下降。据了解,自1992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深圳最低工资占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就从58.6%持续下降到当前的28%左右,收入差距出现了扩大趋势。
“1992年,深圳的最低工资是245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418元,前者与后者的比重是58.6%,随着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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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两者的比重不断降低,在2003年曾一度下降到25.5%。”孙红博说,“两者比重越低,说明全社会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越大,后来我们采取了措施,这个比例才提高到当前的28%左右。按照国际标准,两者的比重应该是在40%—60%之间比较合适。”
“当然,比重下降也和我们的统计口径有关,当前我们的在岗职工工资统计数据主要是来源于法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随着国家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改革,统计口径将扩大到私营单位、个体工商户、镇村单位等,深圳将有相当部分低收入劳动者纳入统计,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的统计数字还将被拉低。”孙红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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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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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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