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28 09:34:3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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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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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问:2008年,某公司招用了一批外地农民工,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后来,这些职工认为扣除保险费后工资降低了,且将来转移比较麻烦,要求公司停缴,该公司为他们办理了停缴手续。今年初,该公司觉得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为这些职工重新办理了参保手续,但职工却以单位之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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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地方政府对此问题也出台了不同的解释性规定。例如:广东省、北京市均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上海市则规定,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 “未缴纳”社保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深圳律师
由此可以看出,北京市、广东省的解释是统一的,即只有缴费险种争议可以作为随时辞职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而上海市的规定则完全给予仲裁员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由他们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主观恶意导致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来决定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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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应当从社保争议的分类角度来谈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未缴纳社保费、欠缴社保费、缴费险种不全的行为都是用人单位公然违背社保缴费政策的行为,劳动者以上述社保争议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都应当支持。当然,从法律的溯及力来讲,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起。但是,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争议是由于双方对劳动关系的一些标准存在分歧,进而引起的社保争议,对缴费事实本身没有争议,在这种争议中,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不应当支持。
本案属于欠缴社保费的行为,尽管存在农民工因自己意愿没有缴纳社保费的事实,但是,代扣代缴社保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没有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地方政府没有特别规定,笔者认为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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