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故意杀人案律师
时间:2016-10-12 23:24:45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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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故意杀人犯罪是重刑犯罪, 所以要求的证据标准特别严格。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是如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一些故意杀人案件, 之所以会造成存疑不诉或无罪判决,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下面, 笔者对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故意杀人罪案件的证据收集
在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 各种言词证据、物证和鉴定结论、勘验结论比较多, 证人证言也不少, 应迅速及时地做好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调查工作。
(一) 要客观、全面地发现和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和证实案件事实, 在于将已发生于过去某一特定时间段中的事实予以认识上的真实再现。因此, 收集证据务必要客观、全面和真实, 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 从客观存在的事实中发现和收集证据, 而不能以主观的臆猜取代客观事实。同时, 收集证据还应建立在对存在事实的客观分析上, 根据客观事实所反映出的证明需求去收集证据, 而不能以主观需求代替客观的证明需求, 人为设定证据收集方向, 更不能弄虚作假、伪造证据。一个案件发生以后, 往往会留下一定的、有时还会相当多的痕迹式物证, 对案件的侦办往往是建立在对这些痕迹物证的认识、收集、审查、判断之基础上。在刑事侦查阶段, 对证据的收集就要自觉地考虑到提起公诉、法院开庭以及开庭审理时的有效综合运用。因此, 收集证据应着眼于案件的全部事实而力求全面、周密, 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够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全部证据, 既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证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据, 也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而不收集否定该事实主张成立的证据。这一点反映在刑事案件上, 就是要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等要素的所有证据材料, 不能只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 而不注意收集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证据收集上的任何粗疏都是要力求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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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的情况相对来讲比较复杂, 许多证据不易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活动一般都采取隐蔽的形式和狡猾的手段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 往往又伪造现场、毁灭罪证、制造假象,千方百计地掩盖罪行, 力图欺骗、迷惑侦查人员, 阻挡他们发现犯罪证据。同时, 随着时间的流逝, 犯罪现场和其他场所留下的能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物品也会发生变化, 知情人也可能因时间久远而记忆不清。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及时、深入、细致的工作, 做到善于发现证据, 全面收集证据。
1.要十分重视实物证据的提取。
物证是故意杀人案件最重要也最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 办案实践中, 要十分重视实物证据的提取。要善于发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证, 如痕迹、血迹、分泌物、凶器等。对于已提取到的物证, 还应及时作出进一步的鉴定, 以确定物证的证明价值。切不可在被告人招认的情况下, 就放弃了对物证的进一步提取, 更不可对已提取的物证放弃进一步的鉴定, 否则, 极易形成“悬案”、“疑案”。由于杀人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 在收集物证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注意收集杀人现场的物证。
有些故意杀人案件, 不仅有第一现场, 而且还有第二现场, 第一现场往往是作案现场, 而第二现场往往是抛尸现场, 有时第二现场又有好几处, 所以针对不同的杀人现场应有重点地收集不同的物证。一般来讲, 有第一杀人现场的应收集下列物证:
①作案工具。杀人案件有不同的杀人工具, 如刀、枪、棍棒、石块、砖头等。很多情况下, 这些凶器都是留在现场的, 所以在勘验现场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工具, 也可与被害人身上的伤痕进行印证。
②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 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有关的辅助物品, 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衣服、帽子、首饰, 凡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一切物品都应收集。
③收集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痕迹, 如擦干过的血迹(压痕、撞痕、碰痕等), 现场留下的血迹、脚印、指纹、唾液痕迹, 这些痕迹多是比较细微的, 需要仔细分辨才能收集。
④收集现场留下的其他物品, 如毛发等物品。在第二现场要收集的物证主要就是尸体。第二现场大多比较偏僻,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不会被别人发现的地方, 如河底、水底、沟底、树林里, 甚至用土埋藏、用硫酸毁尸等。在发现了第二现场之后, 应立刻把尸体保存好, 以便作勘验和鉴定。
(2) 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场所内的物证。
对这些地方收集证据的重点, 应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 作案后所得到的财物,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裤等。
2.要客观全面准确地收集证人证言。
在很多情况下, 故意杀人案件都有证人证言, 包括目睹者证言, 知情人证言, 扭送人证言, 被害人亲朋好友证言, 被害人单位的知情人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朋好友、邻居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证言, 这些证言都是证明案件有力的证据。目击证人证言的收集应突出以下内容: ①故意杀人案件案发的时间、地点; ②犯罪者的人数, 各自的长相、身高、口音、手拿的凶器, 身上明显的生理特征等; ③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搏斗的过程, 被害人身上有无创伤, 伤势怎样, 犯罪嫌疑人身上是否受伤,伤在何处; ④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 ⑤目睹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
对见证人的证言应重点询问下列内容: ①见证人的自身情况, 如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认知能力、精神状态等; ②见证人与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③见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被邀请作见证人的;④见证人所见到的搜查、扣押、勘验的全过程; ⑤司法机关在进行上述司法活动时, 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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