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子女抚养纠纷律师
时间:2016-10-13 22:45:52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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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首批中标;
3、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
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梅某(女)和方某(男)2001年初登记结婚,2003年6月梅某生下一男孩取名乔治,夫妻双方对孩子疼爱有加,特别是方某更视孩子为其命根子。2009年12月,梅某和方某协议离婚,孩子乔治由梅某抚养,方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每周六方某可以带孩子出去玩一天,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异议。离婚初期,梅某履行协议约定,让方某每周六接孩子出去玩一天,但梅某越想方某的外遇绝情就越气,为了报复方某,梅某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方某接近孩子,甚至双方约定每周六方某带孩子一天的权利也被梅某以各种借口剥夺了,方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正常探视孩子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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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否有探视权?怎样才能保证行使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方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探视孩子,属于正常行使探视权,方某不存在任何中止探视权的情形,梅某在方某行使探视权的时候本应协助,但梅某却故意制造麻烦不给方某探视权,这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法院审理后判决方某每周六下午到梅某住处接回孩子,周日下午两点前将孩子送回梅某住处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前提,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抚养子女一方可以主张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1、权利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2、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打骂、虐待子女,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3、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的;4、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5、有吸毒、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6、怂恿子女犯罪的;7、有借机藏匿子女企图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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