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债权债务能否相互抵销?

时间:2012-12-15 16:39:55  作者:薛洋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问题点】

很多外资企业经常会问律师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在大陆的公司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存在一些债权债务,能否相互抵销。比如,大陆法人A公司欠美国法人B公司100万美金,同时,因为其他原因,美国A公司又对大陆B公司存在80万美金的债务,那么,如果双方协商后决定对相互存在的债权债务进行抵消,最终大陆A公司仅支付美国B公司20万美金就可以呢?

【律师解答】

1.关于“禁止跨境抵销”

中国作为外汇管制国家,外汇管理时分为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予以管理。简单地说,资本项目就是关于资本的输入与输出的移动,经常项目则是指与贸易及服务交易有关的东西。另外,在外汇管理法律实务中,经常项目下的管理又分为贸易和服务贸易(又称为“非贸易”),分属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处的贸易科和服务贸易科管理。

本次问题的实质是关于经常项目下的债权债务是否可以抵销的问题,因此,下面我将从贸易项下及服务贸易项下两个方面,分别对“跨境抵销”是否可行进行说明。

2.贸易项下中的抵销

虽然对于贸易项下禁止抵销的明确法律依据并不存在,但是,在中国,政府为了管理并把握贸易交易的外汇流入或流出,实行“外汇核销”管理制度,因此,在实务管理上,贸易项下的国际抵销是不被允许且无法实现的。(该原则又被俗称为“收支两条线”,即“收”与“支”之间是不同部门进行管理,不可以经行相互抵扣)

所谓核销,是指一种与货物的进出口相关的外汇的受领或支付状况的确认的制度。货物通关以后,经过一定期间,外汇没有受领或支付时,该记录将残留在案。进口货款没有回收时,2007年6月之前外汇管理局将会给予该企业“出口外汇回收高风险企业”的评价,甚至最终会被取消企业的出口经营权。2007年6月之后,该制度被废止,但是核销制度仍然继续发挥它在外汇管理上的监督与把控的作用,如果持续发生没有任何理由而不能回收货款的情形时该企业将会被外汇管理核销部门立案调查。另外一方面来说,如果出口货款不支付的话,也将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俗称为“黑名单”),企业在对外支付时将产生很大障碍。如果对外支付迟于90天,将作为延期付款的登记管理对象。

综上所述,因为核销制度的缘故,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债权债务的抵销实际上是被禁止且无法实现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在2012年8月1日虽然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货物贸易项下的抵销被允许,“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仍然是外汇管理部门的基本原则之一。)

3.服务贸易项下的抵销

在服务贸易项下,像贸易项下的核销这样的制度并不存在。但是,国务院在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严禁不合理的外汇支付。企业要严格遵照规定,及时足额收汇,不得将外汇滞留境外和私自抵扣。”因此,在法律上对于服务贸易项下的抵消是被明令禁止的,但是,有的银行往往有这样一种认识“因为外汇管理局并没有相关通知,因此对此并没有禁止”。在实务中,因为外汇管理局很难掌握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交易信息、服务贸易合同容易造假等原因,在非贸易项下的国际抵销的案例是大量存在的。

4.小结

无论在货物贸易还是在服务贸易项下,中国法人与境外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相抵在外汇管理上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实务上,由于服务贸易行下并没有实际货物的进出境记录,所以外汇部门很难审查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因此,实务中的涉及服务贸易项下的债权债务抵销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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