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您好,我是2009年7月进公司的,2012年10月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我们公司是广告公司,涉及多个项目,休假回来上班跟以前不是一个项目,合同也不一样,于是就跟以前的项目写了辞职报告,重新另一个项目,但是新的项目从10月8号开始做到10月26号,他们说我进来的时候是以兼职的形式去的,现在兼职不需要人了,就让我回来了。在这个期间,公司也没有跟我签过任何合同,我也没有享受到哺乳期的待遇,我现在不清楚公司这样做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2-11-09-状态:未解决]
薛为华律师的解答:

三期妇女是劳动法律中最为优先保护的一个群体,所以,您公司做法不仅仅是不合清理的问题,更可能是不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您所提交的所谓“项目辞职报告”的性质是什么?虽然没有看到这份辞职报告具体内容,所以暂时不能妄下结论,但是基于常年积累下来的对于劳动案件的个人经验判断,公司在本案中违法的可能性很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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