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1995年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也就是企业不能自说自话、在未经审批备案的情况下就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否则,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