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公司原因给您工龄造成的中断,应本着这样的原则,就是如果在2008年转出时2009年转回时,原公司和该派遣公司如果没有对您之前的工作作出过经济补偿的话,那么,现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该连续计算。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之规定,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为临界点应该分别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相加计算。也就是说公司清算为原因所造成的劳动合同终止,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要根据当时法律(主要是劳动法)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门要根据现在的法律(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计算,最后两者相加即是您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国家法律规定,因企业解散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做明确规定,需要查询广东当地的地方性规定来确定,根据我们之前在大连所做的企业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经验来看,虽然辽宁或大连的当地规定也为做强制性要求,但大连的实务部门都要求企业给补偿金,因此,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最好去查询广东当地法规和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意见后才能确定,但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门则肯定可以获得5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