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关于产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产假之外,还可能存在下述假期和休息时间:
1.产前休息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含7个月),应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休息时间,而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之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已算),每天给予1个小时休息,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产前假:属于正常产假之外的假期,对此,国家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妊娠7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不包括产前休息的15天假期)
3.产检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检的应当视为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你可以按照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4.保胎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爆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经过医师证明需要保胎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