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怀孕职工享受的病假待遇

你好,我入职新的公司半年后发现怀孕,后因为身体情况,在怀孕5个月后连续请了病假(由产科门诊开的病假单)达到三个月,公司通知我说劳动法规定入职未满一年的连续请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之后的病假只能算是事假,请问劳动法是否有这规定。若没有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另外,劳动法就病假的发工资的规定是怎么计算的?我们公司说是按工资的6成发公司,合理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3-01-14-状态:未解决]
薛为华律师的解答:

首先,关于医疗期的长短问题,是根据参加本人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给予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等等。因此,如果您的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由于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只有几个月,因此,医疗期只有3个月。
其次,关于病假工资的计算,很多地区不叫“病假工资”而是叫做“疾病救济费”或者“疾病津贴”,对于这部分的计算问题,各地标准不一,要根据您所在的地区予以确定,假设您是广州的话,请参照下述两个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及《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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