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一方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如不同意转让的则必须受让该股权,因此,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甲方转让股权给丙方,乙方同意-》乙方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不行使,则甲方将其股权转让给丙方;
2.甲方转让股权给丙方,乙方不同意-》则乙方必须购买甲方股权;
3.乙方转让股权给丙方,甲方同意-》甲方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不行使,则乙方将其股权转让给丙方;
4.乙方转让股权给丙方,甲方不同意-》从目前信息来看,您是同意的,所以这种情形不存在。
综上所说,一般来说,是可以达成一致,不一定要通过解散清算公司来解决该问题。
如有问题可以进一步咨询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