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唐山市信用卡律师陈敬伟为您服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我刚刚办完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经我辩护被告人仅仅被判处了几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毕竟因为恶意透支而触犯了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请不要赌,强烈建议您穷尽一切手段,尽快归还本息,以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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