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唐山市专业民商律师陈敬伟为您服务!
您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索要货款无非两种方式,一是协商解决,二是提起诉讼。显然您现在只能提起诉讼索要货款。
买卖成交时,双方约定一两个月付款,不知欠款上是否写有明确的还款期限。如2011年1月1日双方买卖成交,买方给您书写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有:15000元货款于2011年2月底前付清。而2月底前买家并未如约付款,则您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您应该在2011年3月1日—2013年2月29日期间提起诉讼,超过该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即便受理,您也没有胜诉权了。
建议您尽快起诉,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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