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唐山市民商侵权律师陈敬伟为您服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施工方和承包方应该对您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欢迎您访问陈敬伟律师的网站并留言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