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时间:2013-01-30 14:15:27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广州市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无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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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团队电话:13450371406(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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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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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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