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02 11:24:04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协议未对债权凭证的给付时间和协助办理索要手续的时间做出具体规定,但被告洛阳某公司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积极履行相关债权凭证及协助手续(如债权转让通知等)的给付义务。原告起诉至协议签订已经一年多,且被告洛阳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已直接将包括已转让给原告债权在内的欠款起诉,违约事实清楚,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原告相当于债权数额的全部经济损失。原告对被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洛阳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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