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03 18:47:47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无证驾车出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还有人受伤,保险公司却以免赔为由拒绝赔偿。昨日,青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车损外的赔偿责任。
去年10月8日晚上8点过,陈某驾驶一辆中型客车行驶到成德大道时,与曾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6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的驾驶证显示准驾车辆为C1(即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证驾不符”,对事故负全责。保险公司也因“证驾不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赔范围,拒绝赔付。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属于无证驾驶,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理赔,即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曾某支付赔偿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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