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哪些婚姻可撤销,哪些婚姻是无效的?

时间:2013-02-04 13:37:00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哪些婚姻可撤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哪些婚姻是无效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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