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05 14:30:40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林某与李某于199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一年后双方生育一女,现就读于某大学一年级。2010年4月,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为给双方一个缓冲的机会,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2011年年初,林英再次向法院提出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辩称,如法院要判决离婚,但因为我女儿还不能独立生活,应对女儿上大学的学杂费、生活费一并作出明确判决。
一审法院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对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或走上社会的成年子女并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例外。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的子女是不能独立生活的,绝大部分家长是愿意给小孩支付抚养费的,但这里父母履行的只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这种道德义务的履行不具法律强制性。故李某要求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女儿上大学的费用问题,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法院只能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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