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8 10:40:59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本案中,养鸡厂为食品厂送货未交其他承运人运送,而是自备运输工具进行运送。送货途中,货物尚在养鸡场控制之下,货物尚未交付,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至买受人,鸡蛋的所有权仍归养鸡厂,故风险责任应由出卖人即养鸡场承担。因此,这1000公斤鸡蛋的损失部分应由养鸡厂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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