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04 16:07:07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时下,正值应届大学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高峰期,之前,许多毕业生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有些用工单位由于某些原因随意违约,致使毕业生与用工单位纠纷增多。“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锡山区劳动仲裁部门负责人提醒,由于许多大学毕业生签订的仅是就业协议,即使已在签约单位工作一段时间,但就业协议不属于劳动维权范畴,反倒让毕业生落入劳动维权的“死角”,使劳动仲裁部门很难受理。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就业协议是大学生在毕业前,由大学生、学校、用工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的约定,如同“订婚协议”一样仅有象征意义,只能保护大学生毕业前的利益。但是大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学校已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工单位双方就只能通过劳动合同来相互约束。
据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士介绍,目前,在大学毕业生与用工单位产生的就业纠纷中,用工单位违约占主因。有关部门出面解决这类问题,一般动员双方通过协商,由违约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双方事先没注明违约内容的,那么,约束力就相对较弱。因此,建议大学生在校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最好明确违约责任,以督促双方履行职责。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大学毕业生在进入签约单位工作后,不能再续用以往的“就业协议”,必须与用工单位及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样才能被纳入正常的劳动维权范畴,也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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