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厂与员工合同约定受伤不赔偿有效吗

时间:2013-03-04 16:31:22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网友王先生:我与某汽车维修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伤害,一切后果自负。不久前,我对小卡车固定油泵进行电焊操作时,不料电焊飞溅出来的火花引爆了还存有少部分油料的卡车油罐,我被炸伤。事后,我要求某汽车维修部申报工伤,维修部说我是违章操作致伤,按劳动合同约定只能自己承担后果。请问,劳动合同中的这条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某汽车维修部与你约定的这一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救治,并按规定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您的案情叙述,你与某汽车维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免责条款部分属无效协议,某汽车维修部应当为你申报工伤,或者由你自己主动申报。如果某汽车维修部未参加工伤保险,也应由某汽车维修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金牌状王劳动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劳动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客户提供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诉讼代理,劳动工伤赔偿代理,公司法律顾问等全方位综合劳动法律服务。
劳动律师团队电话:13450371406(张静)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

佛山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邹斌律师 > 邹斌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