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夫妻一方受伤昏迷,另一方可以卖其房治病吗

时间:2013-03-04 18:07:01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丈夫在婚前买了房子,婚后不幸发生意外昏迷不醒,为支付高额的医药费,妻子王慧(化名)打算将房子卖掉却遇到了难题。由于这房子属于丈夫的婚前财产,她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将其变卖,她来到了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值班律师了解到,陈军(化名)于2005年在沧浪区购买了一处住房,2007年还清了房屋贷款,2008年与王慧相识并走入了婚姻殿堂。2009年在一次意外事故中,陈军受了脑外伤,当即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后,仍处于无意识状态。为照顾陈军,王慧辞掉了工作。去年,王慧向公婆提出将房子卖掉给陈军治病,这个提议得到了公婆的支持。但王慧听别人说,该房屋是丈夫的婚前财产,她无权处置。

  值班律师指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在该事件中,陈军日常生活起居已不能自理,王慧应先向法院申请宣告陈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担任监护人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其担任陈军的监护人。同时,《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此事件中,房屋是陈军的婚前个人财产,王慧作为陈军的监护人,必须要证明其变卖该套房屋是为了陈军的利益,即为了给陈军看病所用,因此王慧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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