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07 12:55:46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例:我女儿小莉与周某恋爱多年,双方感情甚笃,婚后也能恩爱相处。但从我女儿因病切除子宫后,两人关系发生了急剧变化。周某嫌小莉不能生育,扬言要与小莉离婚。请问,女方不能生育能作为男方离婚的理由吗?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很清楚,夫妻应否离婚,应该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夫妻关系能否维持,完全取决于夫妻之间有无真实感情,并不取决于能否生育。所以,小莉不能生育,不能作为周某要求离婚的理由。即使他以这一理由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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