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07 14:47:29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工伤职工(或具有享受抚恤的遗属)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具备相应的条件和应尽相应的义务相对应的。当丧失了享受的条件或不履行义务的时候,也就失去了享受的权利。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情形:
(1)停工留薪期满,停止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2)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或就业,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
(3)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亲属死亡,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
(4)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停止支付原待遇;
(5)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支付原待遇;
(6)工伤职工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在收监执行的,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停止支付原待遇,对于在劳动教养或监外执行期间属于未被收监,可继续享受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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