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但长期使用的人有宅基地使用权吗?

时间:2013-04-08 16:44:10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陈某原是甲地人,1971年来乙地经商,因无处居住,与乙地农村七组达成协议,由乙地农村七组给陈某解决一处宅基地,陈某以青苗赔偿费支付给乙地农村七组3千元。乙地农村七组划给陈某的宅基地属于可耕地,陈某在该处宅基建房居住,并在此做生意,但一直未取得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1994年12月,乙地农村七组为收回该处宅基地,把陈某居住的房屋全部拆除。1995年1月,陈某向乙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维护自己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所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使用证,所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是不合法,其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依法不应维护。但陈某的房屋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途径,不得擅自处理。乙地农村七组非法拆除陈某房屋,属于侵权行为,陈某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原审驳回起诉错误,应从实体上进行判决。经二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陈某自愿放弃所起诉的宅基地使用权。

(2)乙地农村七组返还陈某房屋材料及一次性补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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