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怎么赔偿?

时间:2013-04-08 16:50:27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城镇居民刘某购买了李某的宅基地及上盖房屋,后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应该如何赔偿呢?

本案中,刘某为城镇居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刘某名下,因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基于上述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处理的一般原则,买受人刘某将其购买的房屋及院落返还出卖人李某,出卖人李某将价款返还买受人刘某。

但刘某在购买房屋后自行出资对房屋及院落进行了新建及装修,考虑到刘某对于房屋及院落的添附系附合于李某所有的原物上,无法识别与分离,即便能够分离,分离后添附部分的使用价值亦极大贬损。故刘某将原物及添附一并返还给李某,由李某将原房及添附部分的价值折价赔偿刘某。考虑到李某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故李某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刘某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所获利益,以及刘某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因此,出卖人李某应根据评估所得的涉案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对买受人刘某给予一定的赔偿,具体赔偿数额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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