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律师作为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时间:2013-04-24 18:28:54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会见权和通信权

(3)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38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4)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第41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通知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9)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10)提出申诉、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1)拒绝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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