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25 13:37:40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1)法定义务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E、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酌定义务
A、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B、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C、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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