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25 22:33:56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在原告某工厂与被告某装饰材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分别签收了民事调解书。
在案件结案后的第三天,原告方负责人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提出由于公司内部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太满意,要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出具判决书,以判决方式结案。
那么,原告方的这种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在达成调解协议后,除法定事由外,法院应当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一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是不得反悔的。也就是说,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除不能提出上诉外,具有和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原告方要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判决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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