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14 10:55:02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周某挂靠九江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持有“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多孔砖的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建材有限公司根据项目部的要求将多孔砖交付至该项目部的工地。经结算,被告周某尚欠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砖款计人民币8万余元。请问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因“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原告将多孔砖已交付至该项目部的工地,该项目部已实际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项目部是九江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下设的临时性机构,其对外责任由九江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故该买卖合同对被告九江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有效。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故本案中九江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是适格被告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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