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后,可否追加接受财产人为共同执行人

时间:2013-05-14 11:19:52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解答: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有明显恶意、逃避债务及规避执行的行为,应当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执行难、难执行”成为当前全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被执行人采取借家庭共同成员分家或出嫁为由以财产转移其子女,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且有上升幅度趋势,而现行法律中的相应条款却相对欠缺。但笔者认为:

   一、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所执行的法律文书之诉讼过程中或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恶意逃债的,可以直接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以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

  二、目前我国相关的执行法律法规中虽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借家庭共同成员分家或出嫁为由逃债的情况下,追加相应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但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在诉前就借其女儿出嫁,且分开生活为由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的,可根据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得方式转移自己财产,可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财产的受益人为共同被执行人,以体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司法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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