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3 12:35:00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众所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证责任:
他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该对其拥有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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