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人独资企业法相关规定

时间:2013-08-15 09:50:47  作者:张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不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 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形式,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 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5、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人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证明,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注意:没有注册资本或者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没有章程的要求。

6、事务的执行: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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