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

时间:2014-09-09 18:32:0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咨询:我前段时间卖了批货给一个客户,合同约定由我代办托运,我将货物交给货运公司后过了2天,得知运输车辆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货物全部损毁了。现在买家以没收到货不愿付货款,说我还没有交货,请问我可以起诉他支付货款吗?

律师解答:你可以起诉买家支付货款,因为货物已交付,风险已转移,货物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家承担。《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5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标的物需运输才能交给买受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即视为其履行了交付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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