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为不交社会抚养费与他人结婚可以吗?

时间:2014-09-09 18:56:2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妇女赵某与丈夫结婚并育有一女后,为再次生育,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与丈夫的单身未婚舅舅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赵某来到禅城区张槎街道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生育指标。在此期间,有群众举报阿秀假结婚骗生育指标,而且婚后继续与前夫同住。禅城卫计局精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拟向赵某征收26.2万元社会抚养费,赵某诉至法院。

本案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合法吗?

禅城卫计局提供了证据证明,该局在当地干部的陪同下对李某进行了调查,李某表示从来都没和妻子一起住过,孩子不是自己的。李某事后对调查笔录的内容并无异议,还按手印予以确认,旁边还附有见证人的签名。在上诉人没有有力证据推翻前述笔录的情况下,应当确认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对于赵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档案,只能说明李某是赵某的现任丈夫,是赵某儿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无法证明二者的血缘关系。

   律师讲,由于该案所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于个人私密,而且实施时具有一定隐蔽性,只有赵某夫妇愿意配合,禅城卫计局才能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况。因此,客观情况决定了禅城卫计局即使穷尽所有正当手段,都只能初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较而言,赵某夫妇只要做一个DNA鉴定,就能一目了然地证明第二胎是否是他们两人所生,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和优势。所以当禅城卫计局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计划生育事实后,赵某认为行政行为错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另外,《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再婚夫妇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是为了保护未生育方的生育权,而非婚姻以外第三方的生育权。因此如果再婚所生子女不是未生育一方的骨肉,则不能适用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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