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用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他人擅自挂失怎么办?

时间:2014-09-09 19:03:0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咨询:陈某借用儿子小林的名字办理了银行卡并长期使用,后儿子向母亲索要生活费无果的情况下,擅自去银行挂失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导致母亲钱款无法使用,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小林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0万元,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并向原告进行释明,原告据此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小林返还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借用其儿子小林身份开设银行账户,银行卡、密码和网上银行U盾均由陈某保管,案涉账户由陈某实际控制和使用,其内存款余额亦是陈某所存入。此时,对银行而言,其应当根据陈某所具有的“债权之准占有人”之权利表征而“凭要求即付”。因此,就案涉账户存款余额范围内对银行所享有的债权,实际由陈某行使。现小林自行办理案涉账户的挂失手续,致使陈某丧失对案涉账户的控制权和使用权,使陈某无法就案涉账户内存款余额对银行行使债权,进行支取、转账等有关交易;且因小林办理案涉账户挂失手续的新卡已制出,故案涉账户已实际由小林所控制,就其内存款余额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亦由小林所实际享有。因此,小林的挂失行为已构成侵权,并已侵害了陈某的财产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向陈某返还其侵权所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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