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房人口头解除合同,卖房人需要发函书面确认吗?

时间:2015-01-13 16:12:0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对方违约要没收定金,须发律师函或签书面承诺

  当事人咨询:我一年前卖房子,当时客户交了5万定金,签合同后5天内要进行首期款监管,但客户却违约说不买了,明确表示定金也不要了,所以我之后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可现在那人却回过头来告我违约,这道理怎么说得通呢,我要怎么办?

律师解答:从情理上来说你的确是没错的,对方明确表示了不要定金,也不再履行合同,你有没收对方定金的权利。但是从具体的操作上来看,口头上的承诺是很难取证说清楚的,这个案子中规定签合同后5天内监首期款,客户即使明确说不要定金了,除非签下了书面承诺,如果没有的话业主还是应该发函催对方监管首期款,并留好证据,在迟延一段时间后再发函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完成了这样的程序业主才有权利把房子卖给其他人,或者再抵押给银行,否则的话,对方不去银行做监管了,你也不去了,其实双方都可以说违了约,等业主再出售房产时对方反告你违约,就成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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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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