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13 17:25:3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房屋增值利益损失。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确定损失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赔偿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对于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来说,由于房价的上涨,合同价款与合同解除或被认定无效时房屋现时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房屋增值部分),就是买房人因合同履行所应获得的利益,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按照出卖人的过错程度要求出卖人承担房屋增值部分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