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20 18:10:4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伙人挖井时不幸触电身亡,无过错方只需承担补偿责任
咨询电话:13450371406(张静),在井下工作时,因未注意井下安全,水泵漏电致人死亡。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付某对陈某的死承担15%的补偿责任。
一日,付某应陈某的邀请,一起到邹某家挖水井。陈某负责在井下挖掘,付某负责在上面运送挖掘出来的泥沙。第二天,两人在挖井时,突然水泵漏电。因现场没有安装切断电源的闸刀,导致陈某因触电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亲属将付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陈某邀请付某一起给他人挖井,双方在挖井过程中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劳动收益,符合个人合伙特征,双方之间为个人合伙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陈某应水泵漏电导致身亡,事故发生后,付某也主动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付某对陈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鉴于,双方为合伙关系,付某作为合伙受益人应当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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