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违法拆迁应由哪个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5-01-21 12:55: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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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区政府违法行政,违法拆迁,造成我们的合法财产被侵害,通过市中院的审判和省高院二审的判决,已经决定认定了区政府违法行政的事实,但是由违法行政给我们造成的侵害损失,至今没得到解决。请问,违法拆除房屋所引发的行政官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到底由哪个部门解决?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区政府的作为已构成了行政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该法第4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政职权时有4种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有: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对财产采取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4)除上述三类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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